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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义务公司法》第16条第2款了让渡股东和受让股东的共担义务,只要正在贸易登记册上列为贸易股份持有人的股东(《无限义务公司法》第40条)才被视为贸易股份的持有人。若是(新)股东名单正在法令步履实施后当即记实正在企业登记册中,则企业股份受让人就其取公司的关系采纳的法令步履应从一起头就应视为无效。受让人和让渡人应配合承担权利。